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兩班倒12小時工作制,合法嗎?
在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過程中,會發(fā)現(xiàn)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許多消防控制室目前正實行著兩班倒、每班12小時的工作制度。
據(jù)了解,消防控制室作為消防安全的核心樞紐,承擔著火災監(jiān)控、報警處理、應急指揮等重要職責。其值班人員的工作狀態(tài)和效率直接關系到火災防控的成效。然而,長時間的工作負荷可能對值班人員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進而影響其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和效率。那么,這種值班制度合法嗎?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兩班倒12小時工作制不合法,而且是違法的。
根據(jù)《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時間應滿足以下要求:
值班時間限制:每班工作時間應不大于8小時,且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這意味著,如果采用兩班倒的制度,每班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控制在8小時內(nèi),以確保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限制。
人員配置: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這是為了確保在任何時間段內(nèi),消防控制室都有足夠的人員進行監(jiān)控和操作,以應對可能的緊急情況。
職業(yè)資格要求: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技能鑒定,持有職業(yè)資格證書,并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這是為了確保值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yè)技能和知識,以有效履行其職責。
然而,如果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被安排為兩班倒12小時工作制,這明顯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中的工作時間限制。根據(jù)《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這種工作制度是不合法的。
然而,勞動法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如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對于消防設施操作員這樣的崗位,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可能需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在這種情況下,三班倒班的工作制度是一種常見的安排方式。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每班工作時間可以隨意延長至12小時。
具體來說,如果消防設施操作員的倒班制度中,每班工作時間為12小時,那么這種安排就超出了勞動法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限制。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如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緊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以應對突發(fā)事件,且經(jīng)過與工會和勞動者的協(xié)商,并依法支付了加班費,否則這種安排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實行了三班倒班制度,也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且連續(xù)工作的時間不應過長,以避免勞動者過度疲勞和安全隱患。
綜上所述,消防設施操作員12小時,2班倒班的工作制度,在未經(jīng)特殊協(xié)商和依法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是不符合勞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符某為??谝患覍Yu店銷售人員,該專賣店在與符某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每周上6天班、休息一天、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作制度。但是在月末發(fā)工資的時候符某發(fā)現(xiàn)公司并沒有給他支付加班費,遂去財務部門主張加班工資,但是財務部門主管答復說工作時間制度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無需支付加班工資。符某不滿意用人單位的答復,遂向用人單位所屬勞動部門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補發(fā)加班工資。2021年2月,勞動部門作出裁定,認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據(j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符某每周工作時間達48小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支持了符某的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收到裁定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勞動爭議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guī)定,本案中的專賣店作為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并不符合法定事由,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制定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制定的工作時間制度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工時,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日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提示:就用人單位而言,“做六休一”的工時制度是合法的,但是需要受到兩個條件的限制:一是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二是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如果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或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安排補休。
來源:人人居安、法治時報、海南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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